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》(桂林发〔2011〕87 号)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;
(二)批准出售、收购、利用的有效文件;
(三)因特殊原因造成运输证未使用或超过有效时限需重新核发的,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以上材料一式一份。
办结时限
(一)法定办结时限:20 个工作日
(二)承诺办结时限:自治区本级当场办结;市、县(市、区)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、县(市、区)确定。
行政审批数量
无数量限制
收费项目、标准及其依据
不收费